01合法身份02五年累计03满足条件04递交与面谈05作出决定

定居意愿不是宣示出来的,是做出来的

八项条件之中,申请人最常以为自己自动满足的就是这一项。条例比这具体得多,适用条例的委员会也是。

简答

实施条例第15条以行为认定定居意愿:把财产或资本带入土耳其、在此购置不动产、开办营业或进行投资、在此工作,或将配偶与子女接来土耳其生活。该清单是择一而非累积,因此通常有一项明确的迹象即可。削弱这一条件的,是相反的情形——家在国外、此地既无资产也无工作,以及靠短暂到访维持的居留。

条例接受作为证据的情形

实施条例列举了确立该意愿的具体情形。以务实的说法,就是:带入境内的资本或资产;购置不动产;开办营业、经营场所或进行投资;在土耳其就业;以及把配偶与子女接来此地生活。与之相伴的行为——登记地址、子女入学、持有土耳其银行账户与税务登记——会强化同一幅画面。

该清单是择一的。家人在此的受薪雇员不需要买房,企业主也不需要结婚。要紧的是至少有一项迹象存在、有文件支持,并与案卷其余部分彼此吻合。

哪些迹象分量最重

实务中有三项比其他更重:持续的就业或在营的事业、直系亲属实际在此,以及为自住而非投资而持有的不动产。每一项都难以伪造、易于查证——委员会信任它们的原因正在于此。

不动产是有用的支撑,但单独看很薄弱。买下后空置、而业主住在别处的一套房,恰恰证明了它被用来证明之事的反面。以不动产为基础的居留最好被理解为整幅画面的一个部件,而不是画面本身;而清晰的产权记录比成交价更重要。

什么会悄悄对您不利

长期或反复的离境,即便仍在十二个月额度之内,读起来也像一段过在别处的生活。申请人独自住在这里、配偶子女却常住国外,同样如此;收入完全在境外取得、在土耳其毫无税务痕迹,也是;地址登记了却明显无人居住,也是;以及受雇于一家没有实体内容的公司——那还会同时触发品行条件

委员会真正在问的不是“您打算留下吗?”,而是“记录显示的,是不是一个已经留下来的人?”案卷里的每一份文件,要么回答了这个问题,要么没有。

有计划地积累证据

定居意愿是靠普通文件证明的,而这些文件应随时间累积,而不是临到最后才凑:劳动合同与薪资记录、税务登记、您本人名下的水电燃气账户、子女的入学材料、医疗保险、显示生活在此展开的银行流水、产权证或已登记的租赁合同。

若事业是您自己的,公司的实体内容与它是否存在同等重要;公司当初如何设立以及它是否真在经营,都会被看见。若作为迹象的是家庭,家庭与婚姻这一侧自有其规则——但请注意:与土耳其公民结婚是通往国籍的另一条完全不同的路,而不是绕过这条路的捷径。

常见问题

仅仅买房足以证明定居意愿吗?
它是所列迹象之一,确有帮助;但业主住在国外时持有的房产是薄弱证据。若与在此居住、就业或家庭相结合,它很有力;单独存在时,它反倒引出了这项条件设立的初衷所要问的那个问题。
我必须在土耳其就业吗?
不必。就业只是通往该条件的路径之一;一项营业、一笔投资、带入的资本,或住在此地的家人,都各自可以满足它。要紧的是您生活中有某样东西以有据可查的方式扎在这里。
我家人住在国外,我在伊斯坦布尔工作。这致命吗?
不致命,但这是最容易引起疑虑的一种情形,案卷应当以其他迹象正面回应——长期就业、在用的不动产、税务与社保记录。关于这与其余检验如何相互作用,见条件总览

您的案卷看起来像此地的一段生活吗?

把手头有的都带来——合同、产权证、各类登记、学校证明——国籍团队会告诉您画面哪里单薄,以及递交之前该用什么把它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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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与出处

  1. 土耳其国籍法实施条例 — 第15条——证明定居意愿的情形
  2. 第5901号土耳其国籍法 — 第11条第1款(c)项